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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易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永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易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易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9号天津中心A座27层。法定代表人:薛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永良,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易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仝玉林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