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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黄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黄勇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925号原告:王国华,男,生于1952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勇全,男,生于1985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王国华诉被告黄勇全追索生活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国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胡江庭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