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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天一世纪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一世纪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一世纪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甸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方善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太乙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92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四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