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东城执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立与被执行人冯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立,冯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东城执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立。被执行人:冯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立与被执行人冯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觉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觉龙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觉龙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