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61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447号原告:李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健,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