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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鑫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231号原告:张鑫,男。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本院在审理张鑫诉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鑫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鑫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鑫承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