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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阴雪峰与汪清录、吕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雪峰,汪清录,吕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阴雪峰,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汪清录,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吕亚丽,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661073元(含执行费18823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8401元,未执行标的1642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财产,被执行人汪清录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房屋及被执行人吕亚丽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房屋各一套的产权产籍已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因该三套房屋我院系轮候查封,导致我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汪清录名下有汽车各一辆,因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查封必要,申请人申请不再查封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