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爱苓等人与高万胜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爱苓,刘文,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万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271号申请人朱爱苓。申请人刘文。被申请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路南首西侧。被申请人高万胜。申请人朱爱苓、刘文与被申请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朱爱苓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朱爱苓所有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XX在XX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