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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武与孙力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孙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王武,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二委一组45号。被申请人孙力军,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14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王武与孙力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力军的财产在价值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王有富以其所有的在肇源农场社区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力军的位于肇源农垦社区馨和小区14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91.99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S8000062)和14号楼12号车库(建筑面积22.1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二、被执行人孙力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力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力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永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