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富强、朱庭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富强,朱庭才,张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富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朱庭才,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张春清,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梁富强与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富强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朱庭才、张春清向梁富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帀148800元、向梁富强支付借款利息、向梁富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404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9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座落于玉林市人民××路田××开发区××小区××房(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属被执行人张春清所有,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拍卖,目前该房产已进入资产评估程序。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已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梁富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待条件合适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此为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公序良俗,应予以准许并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