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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成定、张启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成定,张启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定,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系朱成定丈夫),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文,女,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成定因与被上诉人张启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前以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分别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张启文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张启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上诉人张启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成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庆中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