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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李颍、王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李颍,王守华,王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利,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颍,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守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守保,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执行张文利与李颍、王守华、王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颍、王守华所有的位于颍上县城关镇光明村五里堆坊队北侧主房(已经被本院裁定查封)前大门北侧的砖混结构房屋四间、简易房屋四间,大门北侧简易房屋一间,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颍、王守华的坐落在颍上县城关镇光明村五里堆坊队北侧的砖混结构房屋四间、简易房屋四间,大门北侧简易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三年。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