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浙商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浙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丰润支行与被执行人浙商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涂德仲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赵福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