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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星中路2号634-6室。法定代表人:倪士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4幢11号1-4层。代表人:钟佳伶,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贤,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85元,减半收取4692.5元,由上诉人宁波北仑固恒环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惠娜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