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友碧与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碧,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碧,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七组590号。被执行人:刘毅,男,生于1980年5月1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龙溪镇环城东路3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友碧申请执行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毅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毅之母送达了执行手续,后到余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刘毅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并已将被执行人刘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毅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毅无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毅有贵CCW1**现代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陈友碧对该车辆不要求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陈友碧对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毅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出现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