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五昌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镇文刚空心砖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昌,闻喜县东镇文刚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刘五昌,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人。被执行人闻喜县东镇文刚空心砖厂,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厂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五昌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镇文刚空心砖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闻喜县东镇文刚空心砖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