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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64号罪犯李凯,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作出(2016)豫1426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2016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5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宇航在夏邑县城关镇宏佰商场三楼因其姐杨静雅与人发生争执,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凯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二级。2、2016年2月2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凯在夏邑县城关镇苏荷国际KTV一楼大厅与被害人卢某发生争执,后李凯将卢某打伤。经鉴定,卢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系轻伤二级。2016年8月31日李凯与被告人刘某达成协议,赔偿刘某损失3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符合不参加评审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凯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莫伟、陈体灵同监犯人冯凯、师思林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