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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53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0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