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风凌与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凌,钟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786号原告:陈风凌,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胜,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凌与被告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陈风凌负担。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