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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唐昭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唐昭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责人:段海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昭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昭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692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昭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偿还贷款121328.18元、受理费27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76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昭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