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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俊箭与王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箭,王正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54号原告:朱俊箭。被告:王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箭与被告王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箭撤诉。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