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俊箭与王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箭,王正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54号原告:朱俊箭。被告:王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箭与被告王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箭撤诉。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