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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玉芳、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张某1,张某2,张光岩,刘洲,张作华,张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玉芳,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张某1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某2。法定代理人:张玉芳,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张某1母亲。申请执行人张光岩,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洲,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作华,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士杰,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芳等与被执行人刘洲等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芳等与��执行人刘洲、张作华、张士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三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