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爱云、张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云,张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何爱云,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翠香,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何爱云与被执行人张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爱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2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翠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翠香向申请执行人何爱云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500元,以上款项共计245950元。但被执行人张翠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翠香的银行存款245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