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细凤与张将、刘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细凤,张将,刘美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1327号原告:邱细凤,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将,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刘美兰,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褚雷,江西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邱细凤与被告张将、刘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邱细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细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细凤负担。审 判 员 郑 尚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