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成王杰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堂林,王杰,刘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堂林,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1月25、3月24日、5月8日分别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堂林、王杰、刘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渝0238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堂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李堂林、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堂林、王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堂林、王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堂林、王杰撤回上诉。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