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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字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嫩江县嫩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国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嫩水物业有限公司,董国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字1977号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恒,职务经理。被告董国春,男,1976年8月3日出生,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