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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异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广竹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竹,北京嘉盛卓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竹,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嘉盛卓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甲108号院1号楼101。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第三人:刘建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在本院执行李广竹与北京嘉盛卓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广竹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建伟为本院(2017)京0106执4806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李广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刘建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广竹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竹撤回追加刘建伟为本院(2017)京0106执480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蔡 琴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