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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艳梅、张昌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梅,张昌波,曾奕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598号申请人:罗艳梅,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张昌波,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曾奕丽,女,汉族,1983年3月30日生,住湘东区。罗艳梅与张昌波、曾奕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艳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昌波、曾奕丽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艳梅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昌波、曾奕丽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贺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