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艳梅、张昌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梅,张昌波,曾奕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598号申请人:罗艳梅,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张昌波,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曾奕丽,女,汉族,1983年3月30日生,住湘东区。罗艳梅与张昌波、曾奕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艳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昌波、曾奕丽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艳梅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昌波、曾奕丽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贺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