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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尚玲与赖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玲,赖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78号原告:王尚玲,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江涛,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绿宝嘉园19幢1001-1006、2002-2006号。负责人:安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玲与被告赖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王尚玲负担。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