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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乾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乾钧重工有限公司,逄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贵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乾钧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阁,经理。被执行人:逄振宁,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下落不明。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乾钧重工有限公司、逄振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乾钧重工有限公司、逄振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