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踢与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踢,曾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1号原告:黄踢,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踢与被告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踢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人民陪审员 凌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 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