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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踢与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踢,曾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1号原告:黄踢,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踢与被告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踢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人民陪审员  凌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 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