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左厚朝与郭娇娇、左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厚朝,郭娇娇,左爱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092号之二原告:左厚朝,男,1999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郭娇娇,女,1993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左爱军,男,成人,汉族,住河间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左厚朝与郭娇娇、左爱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厚朝撤回起诉。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左厚朝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