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佳诉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553号原告:刘佳,女,汉族,建华厂医院职员,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秦非,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衍双,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马宝,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佳与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德高地板货款38500.00元,运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8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刘佳与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的德高地板专卖店签订了地板买卖合同,合同对地板的数量及价款、送货、安装地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款,被告于7月20日将货物送到合同约定的万达11号楼原告处,由被告方负责安装,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方送交的地板与原告订购的地板颜色不符、色差较大,原告找到被告方要求换货,被告方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换货。原告向龙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多次协商,被告于10月10日给予答复不予退货。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退换德高地板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退货,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实木地板有色差现象属于正常,原告购买的地板是进口的,按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进口产品是不能退货的,所以不同意退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交款收据、实物照片4张、居然之家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龙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对于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中第四条非质量问题退换货的规定中一个月退换货的问题被告方有异议,认为退换货不包括进口商品,原告的地板是属于进口商品,不应该退货。因原告购买的地板虽系进口产品但不是被告为原告刘佳单独订购的,并不属于合同第四项第一条规定的“定制进口商品”,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货的情形,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2、对于地板色差问题,原告主张因地板存在严重色差,影响正常使用。被告有异议,认为色差属于正常现象,是因为铺地板的方式不对。因双方对地板存有色差现象没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地板照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得高地板签订了关于购买地板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以38500.00元的价款购买得单拼柏林橡木地板,于2016年7月20日送至原告处,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一个月内无理由退换。在商品验收后一个月内,在商品无任何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由于喜好等原因发生变化,可以要求换货退货(定制商品和专门为甲方订购的进口产品除外),但货物的安装费用、往返运输费用和重新包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乙方参照本市搬家公司的费用标准商议。”2017年7月20日,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约定的万达11号楼原告处,由被告负责安装,安装过程中原告刘佳发现被告送到的地板与原告所订购的地板颜色不符,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方进行换货,因协商不成,原告向龙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2016年10月10日,被告方出具居然之家齐齐哈尔店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被告方认为送货产品与订货无色差,略有色差属于正常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第四条第1款专门为甲方订购的进口产品,不同意退换货。2016年10月31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消费者协会出具龙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终止调解书,因双方对赔偿和更换或退货一事,不认可,未达成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走诉讼程序。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刘佳在被告处购买的得高地板予以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3850.00元。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定制商品和专门为甲方订购的进口产品外,商品验收1月内在商品无任何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喜好等原因发生变化,可以要求换货退货。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地板,虽属于进口商品,但不属于为原告刘佳专门定制的进口商品,故被告主张因该产品属于进口商品而不退不换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退换地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退货的运费尚未实际产生,本院不做处理,待产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3850.00元,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佳将购买的德高地板退还给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佳购买的德高地板的货款38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原告负担97.00元,被告负担7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刘元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