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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雷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雷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719号原告:张彩霞,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代理人:卫明新,男,住河南省洛宁县。特别授权。被告:雷淑红(雷书红),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诉被告雷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赵宏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