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喜鹊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明,孙桃英,孙雪柱,王蓉琴,王国利,陈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被执行人杭州喜鹊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被执行人王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桃英,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雪柱,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区。被执行人王蓉琴,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国利,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孙桃英、孙雪柱、王蓉琴、王国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一、被执行人王明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88-7号602室房产;二、被执行人孙桃英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36号303室房产;三、被执行人孙雪柱、王蓉琴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渔种场路32号402室房产;四、被执行人王国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