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细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童细才,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童细才因不服鉴定意见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童细才上诉称,2003年,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工作,事后不给上诉人补偿款,上诉人为此开始上访。2012年7月,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在岳阳、北京两次对上诉人截访,并殴打上诉人。2012年8月,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和平江县公安局三墩乡派出所捏造事实,捏造《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诬陷上诉人有偏执性××,并将上诉人关进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百般折磨。上诉人认为该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系捏造,且违反法定程序。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未按照法定流程开庭听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2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系非法捏造,重新对上诉人作精神鉴定,并恢复上诉人个人名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专门性意见,并不是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和平江县公安局三墩乡派出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且鉴定意见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上诉人童细才诉请撤销鉴定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