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5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25000元;2、利息及综合费用2226元;3、受理费568元,公告费450元;4、本案执行费365元。以上合计286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860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