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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梦娇、夏俊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梦娇,夏俊利,任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2号申请人王梦娇,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昌同,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争,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夏俊利,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申请人任爽,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王梦娇与被申请人夏俊利、任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梦娇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任爽名下由被申请人夏俊利驾驶的豫G×××××号肇事汽车一辆。申请人王梦娇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王梦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任爽名下由被申请人夏俊利驾驶的豫G×××××号肇事汽车一辆;冻结申请人王梦娇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