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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533号原告:宋某甲,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宋某乙,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某甲承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