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田与被执行人王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田,王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田,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义才,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张永田与被执行人王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现表示愿撤回申请,待往后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行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