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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大全与被上诉人杜培禄、赵春雪原审被告杜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大全,杜培禄,赵春雪,杜碧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全,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培禄,男,生于1965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雪,女,生于1966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杜培禄、赵春雪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桥,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杜碧兵,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陈大全因与被上诉人杜培禄、赵春雪,原审被告杜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大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大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大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陈大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世蓉审 判 员 江春虹审 判 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庞雨鸿书 记 员 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