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永鹏、廖风清、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鹏,廖风清,李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林永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廖风清,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志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林永鹏与廖风清、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风清、李志新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风清、李志新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