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