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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小水、孟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水,孟玉宝,刘云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水,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玉宝,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符,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云洲,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上诉人王小水因与被上诉人孟玉宝、原审被告刘云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7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小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小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上诉人王小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