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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558钟济成与马友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济成,马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58号申请执行人钟济成,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马友良,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钟济成与马友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