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毅、韩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毅,韩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51号申请人:孙毅,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韩宗清,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孙毅与被执行人韩宗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韩宗清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宗清名下价值4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