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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碧潭商贸有限公司、张保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碧潭商贸有限公司,张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碧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1-3-B002号)。法定代表人钱群亮。被执行人张保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浙0191执815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保文的银行存款5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保文的银行存款52680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霄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