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宗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3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武,系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溪信用社主任。被告:魏宗友,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