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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田玉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玉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7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委会东2000米。法定代表人:赵爱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1975年8月28日出生,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红,1977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纳。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田玉源,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玉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