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绪波诉被告蒋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波,蒋龙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民初514号 原告杨绪波,男,1987年10月1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被告蒋龙飞,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西华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波诉被告蒋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波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绪波负担。 审判员 何嵋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